環境信息披露研究系列目錄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二)國外環境信息披露的發展 (四)中國環境信息披露政策梳理 (五)各國ESG信息披露發展現狀 (七)2020年汽車企業綠色發展指數成績 (九)2020年汽車企業綠色發展先進經驗分享 (十)2021年汽車行業環境信息披露研討會通知 (十二)2021年汽車企業綠色發展指數核算方法修訂內容 (十三)汽車零部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研究 (十五)2021年汽車企業綠色發展指數核算通知 信息披露最早起源于英國。1720年,在英國發生了一起巨大的事件,史稱“南海泡沫事件”。當時南海公司通過賄賂政府,獲得南美貿易特許權,并夸大業務前景,制造各種虛假信息來欺騙投資者購買公司股票,導致股價飛速飆升,市面上存在著大量的證券欺詐行為,最后公司董事在價格頂峰時拋售股票,由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受到巨大的損失,此事件就像一個肥皂泡沫變大之后破滅一樣,最終引發大眾對政府不信任,從而股市徹底崩盤,對當時英國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著名物理學家牛頓曾對此事件評論道:“我可以計算出天體運動,卻無法揣測人類的瘋狂?!?/span>
1720年6月,英國國會通過《泡沫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了任何人或機構不允許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發行股票賣給大眾,向公眾籌集巨款。該法案的出臺,確定了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雛形,標志著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
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出臺。該法案對股份公司的注冊、設立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比如,將資產的使用情況提交給股東、公司報表需要審計,此時,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雛形開始誕生。而在此之前,公司的這些信息披露都屬于自愿信息披露范疇。
當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國。它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薩斯州的《藍天法》(Blue Sky Law)。1911年,美國德克薩斯州出臺《藍天法》強制規定了股份公司有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并對一些重要的證券發行與交易信息進行完全的公開。由于證券市場一直以來都存在各種投機、欺詐的行為。1929年,美國發生了經濟大危機,華爾街證券市場的大陣痛,以及陣痛前的非法投機、欺詐與操縱行為,促使了美國聯邦政府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頒布。這兩部法律至今都是《證券法》的經典。《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信息披露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前者對信息的初次披露進行規定,后者對持續信息披露進行規定,而根據《證券交易法》成立的SEC的主旨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主要職責之一就是保證公眾公司的證券相關的信息得到充分和完整的披露。這兩個法律的頒布實施和SEC的成立,標志著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在1933年的《證券法》中美國首次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注:本文部分信息來源于網絡整理)
(文/綠色低碳研究室)